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含访学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涉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国家及自治区拨款额度,按参评学生人数比例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11月上旬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在评选学年度,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0%(含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20%-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经学院党委认定的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