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5号)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含访学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在分配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涉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助研及其他公益活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自治区拨款额度,按参评学生人数比例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10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11月中旬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集体公开评议通过的名单方可上报学院。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的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中心。各级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
第十条 在评选学年度,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40%(含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40%-50%(含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可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统筹安排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将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与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相结合。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工作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院将进行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分配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