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新疆军区参谋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 〔2021〕 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籍在校(含访学)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程序、内容
第三条成立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组长(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处、审计处、校团委等部门领导、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2.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形成评审报告。完成评审工作后,由办公室汇总评审
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4.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领导小组组长(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布评审结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条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2.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在籍在校(含访学)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品行和学习情况主要参考学生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情况。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根据当年国家拨款额度,按照本学年可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及向农、林、水专业倾斜10%的原则,给各学院分配评选名额。
第五章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开始评审工作,10月中旬完成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在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自治区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结果要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