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含访学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涉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一等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2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国家及自治区拨款额度,按学院在校生(含访学学生)比例,参考贫困生认定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11月上旬完成评审工作。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评审结果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分批次打入学生银行卡中,在发放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立即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取消其评选国家助学金的资格或降低其资助档次,已获得助学金者,停发其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参与或从事民族分裂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4.申请材料造假或为他人冒领助学金提供虚假证明的;
5.在校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严重下滑的;
如出现停发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停发资金用于其他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