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6号)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含访学学生)中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助研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重点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三章 助学金的认定
第七条 助学金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班级认定小组共同完成。班级认定工作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参加,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
第九条 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还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参加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的表现、班主任及辅导员意见、班级同学互评、学业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每年秋季开学,根据当年自治区拨款额度,按学院在校生(含访学学生)比例,参考贫困生认定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要在困难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只有经班级集体公开评议的名单方可上报学院、学校审核,并最终由学校集体研究通过。每级评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提出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统筹安排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不能重复获得。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4次打入学生银行卡中,在发放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将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取消其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资格或降低其资助档次,已获得助学金者停发其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参与或从事民族分裂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4.申请材料造假或为他人冒领助学金提供虚假证明的;
5.在校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严重下滑的;
如出现停发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停发资金用于其他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
第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工作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将助学金的管理与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院将进行通报并减少下一年度评选名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废止。